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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访学教师考核办法(试行)

日期:2017-11-29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出国(境)学习深造,激励留学访学教师多出高水平成果,进一步做好我校公派出国(境)留学访学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考核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出国教师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短期和长期公派出国(境)留学、访学的所有教师。出国停留6个月及以内者为短期出国教师,出国停留6个月以上者为长期出国教师。

二、考核内容

(一)留学访学期间,出国教师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遵守我国和留学访学所在国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留学访学计划积极开展留学访学工作,不得从事与访学无关的活动。长期出国教师每半年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留学访学进展情况,同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二)留学访学结束后,须由国外留学访学单位指导教师出具留学访学情况评定意见。

(三)回校后,教师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国外学习或工作总结,在学校或学院进行一至两次国外留学访学情况汇报交流。

(四)长期出国教师归国后,在完成与国家或山西省留学主管部门签订的出国协议中约定的留学访学任务、以及在学校所上岗位要求任务的基础上,科研型或科研教学型教师须于回国后1年内,在《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7〕4号)规定的A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立项1项A级科研项目;教学科研型教师须于回国后1年内,在B1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为我校本科生开设1门专业双语课程;教学型教师须于回国后1年内为我校本科生开设1门双语课程,或在B2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论文需均为第一作者且署名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

(五)短期出国教师归国后,在完成与国家或山西省留学主管部门签订的出国协议中约定的留学访学任务、以及在学校所上岗位要求任务的基础上,科研型或科研教学型教师须于回国后1年内,在《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7〕4号)规定的B1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立项1项B级科研项目;教学科研型教师须于回国后1年内,在B2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为我校本科生开设1门专业双语课程;教学型教师须于回国后1年内为我校本科生开设1门双语课程,或完成1篇教学研究论文。以上论文需均为第一作者且署名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

(六)出国教师须积极协助学校与国外大学建立合作交流关系,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外籍教师,招收国际学生,邀请国外学者来我校讲学以及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协助学校完成以下任务之一者视为本办法第4、5条考核内容考核合格:与学校希望开展合作的国外1所及以上优质大学签署正式合作交流协议;引进1名及以上《山西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晋财大校〔2017〕25号)中规定的第一至第五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2名及以上学校需要的外籍教师;招收2名及以上接受学历教育的优秀来华留学生。

三、考核部门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考核出国教师协助学校开展如下工作情况:校际交流合作协议签署、外籍教师引进、国际学生招生。根据各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访学教师上一年度总体留学访学效益,制定下一年度公派出国(境)留学访学计划。

(二)教务处:考核出国教师双语教学课程开设情况。

(三)科研处:考核出国教师的科研成果。

(四)各学院及科研单位:考核出国教师留学访学计划完成情况;对教师出国留学访学效果进行考核评价,督促检查其出国任务完成情况,了解出国研修对教师教学、科研及学术成长的影响和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所发挥的作用。各单位应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中增加本单位出国留学访学教师效益评价报告。

(五)人事处:在各相关单位考核基础上,确定出国教师的考核结果是否合格,考核合格者补发离岗期间停发的校内基础绩效工资。

四、考核流程

(一)出国教师回国后,填写《公派出国(境)留学访学教师考核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科研处、教务处、所在学院及科研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等考核部门提交佐证材料;

(二)各考核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对出国教师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在《公派出国(境)留学访学教师考核表》相应位置填写考核结果;出国教师将填有各考核部门考核结果的《公派出国(境)留学访学教师考核表》交回人事处;

(三)人事处在各考核部门考核基础上,确定出国教师的考核结果。

五、工资及待遇

(一)出国教师出国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校内基础绩效工资自离岗次月起停发,待其回国经学校考核合格后补发离岗期间停发的校内基础绩效工资。

(二)公派出国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出国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等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纪律与要求

出国教师出国期满或经申请同意延期回国期满后,须按时回校工作。若逾期未归,自逾期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对于未按时返校者,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协议约定向学校赔偿违约金。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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