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科研创新作用,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校发展,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及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我校设立“流动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两年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我校博士后工作建设的目标是:以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国内一流财经大学为目标,稳步扩大规模,注重提高质量,加强产学研合作,造就创新人才,优化科研产出,带动学科建设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我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所)两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流动站”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分管科研工作、分管学科建设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研究生学院及其他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招收规模、经费预算等;协调各职能部门在管理工作中的运转;指导院(所)博士后管理及其他应当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在人事处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由人事处处长兼任主任,另配专职管理人员一名。“博管办”是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我校“流动站”对外联络及交流,以山西财经大学“博管办”名义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负责“流动站”日常管理;组织拟订招收计划,实施招收宣传,办理进、出站手续;监督各院(所)博士后招收、中期考核及进出站考核评审工作;负责与企业、社会组织及博士后签订有关协议及其他由“博管办”行使的职能。
第七条各院(所)可在本单位设立“流动站”,在学科范围内组织招收博士后,对于学科跨院(所)招收的博士后,应确定唯一院(所)作为博士后管理的隶属单位。院(所)应指定博士后工作负责人一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规划、协调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院(所)应由院(所)领导牵头组成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校内外教授3-5名组成,委员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设主任委员一名(一般应为本学科方向带头人),名单报“博管办”备案。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单位招收及培养计划;负责进站的笔试和面试答辩等初步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负责组织合作导师与进站博士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负责审查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研究成果;负责组织引导博士后参与学术及社会活动,组织博士后参与有关奖项及基金的申报;负责博士后日常工作考勤,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评审;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在站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管理;其他应当由专家指导委员会行使的职能。
第九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是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督促博士后按期完成科研任务的专门负责人。合作导师应为博士生导师,每位合作导师原则上每年新指导在站博士后不超过2人。合作导师的主要职责包括:在招收遴选过程中向本院(所)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提名人选;与博士后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并安排科研工作,督促与审查工作执行情况,指导博士后制定研究计划,支持、组织博士后研究项目开题、结题,指导博士后参与基金及奖项申报;指导或与博士后合作开展教学活动,促进博士后的学术成长;督导博士后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就培养过程中的问题与院(所)进行沟通。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条招收条件
在“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另外,经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亦可招收博士后。招收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近3年内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
2.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3.年龄一般在37周岁以下。
(二)优先选择条件
1.读博期间,以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并提供检索报告。
2.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排名前三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科研奖励者。
3.基础理论扎实,某项研究成果取得国家发明或实用专利者。
4.主持省级以上纵向项目1项或横向项目(10万元及以上)者。
5.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排名前三名)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和社会效益者(需提供权威部门正式书面认定)。
6.读博期间,获得过1次校级及以上的奖励或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者。
7.因重大研究项目需要,经所在院(所)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者。
第十一条招收类别
博士后招收分为: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和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三种类型。
博士后招收的对象主要为:应届统分博士毕业生;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不调转人事关系的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调转人事关系的人员;留学回国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由企业与我校签订协议联合培养的人员;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本校培养的博士生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学校支持各流动站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支持流动站与企业、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合作;鼓励共建博士后研发基地;积极招收“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的研究费用及生活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招收计划及信息发布
(一)各院(所)每年12月份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目标、科研工作任务、人才培养计划、合作导师数量、办公资源条件等综合情况拟订次年博士后招收计划报学校“博管办”。
(二)“博管办”汇总各院(所)招收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流动站”全年面向国内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博管办”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经领导小组审定的招聘简章、招收计划等。
第十三条材料接收及审查
(一)材料接收
各院(所)负责接收申请进入本院(所)的博士后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介,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个人学术成果,体检表,博士后研究计划。
(二)材料审查
各院(所)“流动站”为申请材料审查的主要单位。外籍博士后或留学归国博士后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政策,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其材料并办理有关涉外事宜。
具体审查工作由各院(所)专家指导委员负责完成。专家指导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考察遴选,综合评定,对符合招收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程序应包含以下要点:
1.申请人简要介绍其学习经历和科研情况,重点阐述博士后研究计划。
2.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提问,测试其专业知识,考察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
3.专家委员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4.院(所)博士后工作秘书在审查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将专家签字的评语意见等原始材料整理归档。
5.院(所)在专家委员会形成的综合评价意见基础上提出明确考察意见,连同经过初步审查的申请材料报学校“博管办”。
第十四条审定及办理入站手续
(一)“博管办”对院(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的审核材料报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拟聘人员。
(二)“博管办”将拟聘人员报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审定,明确博士后招收编号。
(三)与博士后签订招收协议或与企业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等。
(四)通知博士后来校办理入站手续,并协助博士后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五)流动站应于新入站博士后报到后一周内组织其与合作导师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明确合作导师与博士后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将签章完整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报“博管办”备案。
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科研活动,不得从事影响本职研究工作的活动。
外籍博士后及港澳台地区博士后须自行负责来往旅费、探亲、医疗保健、意外事故保险等费用。相关事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须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任务。基本科研工作任务是:以山西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认定的A级学术论文1篇、B1级学术论文1篇或立项A级科研项目1项。
第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经合作导师同意,可申报校内科研项目或校外课题项目,所申报项目须在科研处备案。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承担所在院(所)的教学工作任务,或面向本学科教师及博士研究生做2次/年及以上讲座。
第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申请到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进修,确需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活动的,应报“博管办”批准。在站期间出国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各院(所)流动站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不低于基本科研工作任务的出站标准。
第二十条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后需参加中期考核,考核工作原则上由各院(所)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时间由各院(所)自行确定。
(一)考核内容
1.进站一年内发表论文情况,申请或参与的科研项目或基金,从事的原创性的工作情况等。
2.研究工作的社会影响和评价,研究结果引用情况等。
3.博士后的科学研究态度、学术道德、协作精神等综合素质。
(二)考核程序
1.博士后本人进行工作述职,接受专家提问并答疑。
2.专家评议、形成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结果,博士后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3.填写《博士后中期考核表》并请专家在表中签名,院(所)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该表交“博管办”存档。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中期考核是博士后研究成果的阶段性评价。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不得继续从事研究工作,学校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其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限为两年,一般不得提前出站,因研究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在站期限的,本人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所在院(所)同意,报“博管办”批准后,方可延长在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由“博管办”报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审批备案。
延期待遇:
1.已完成进站协议中签订的工作任务,但因学校科研工作需要延期的统招博士后,延期在站期间按原薪酬待遇执行。
2.未完成进站协议中签订的工作任务而延期的统招博士后,学校停发延期期间的基本工资、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作退站处理。
1.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4.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5.无特殊原因,期满没有按期完成科研工作计划的。
6.出站评审不合格的。
7.其他不符合博士后身份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人事档案在我校的博士后、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认定为中级职称;达到学校晋升职称标准,可以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出站考核
第二十四条出站考核时间、内容及程序
(一)博士后工作期满,应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对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还须完成《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相关报告完成后,方可申请参加出站考核。
(二)院(所)组织对博士后的出站评审工作,评审内容应综合考核博士后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方面。
(三)院(所)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博士后的出站评审工作,时间应安排在博士后工作期满前三个月,评审会程序如下:
1.博士后作出站工作报告,并接受专家询问。
2.专家按《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审议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质量,表决并在《博士后出站评审表》上签署意见。
3.院(所)博士后工作管理秘书应全程记录出站评审会,填写制作相关表格,整理归档。
4.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由院(所)博士后工作管理秘书将出站评审相关资料报送学校“博管办”;经“博管办”审核,报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到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相应的出站手续,并领取博士后证书。
5.对未能履行《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未按期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未完成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要求的结项报告,出站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报经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批准,按退站处理,不予办理博士后证书。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学校可优先考虑录用出站评审结果为优秀的博士后留校工作。出站后转入我校工作人员,在校工作年限从入站时间算起。
第六章经费、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经费的来源及使用
(一)国家资助博士后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标准为每人每年8万元人民币(该数额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动),资助的名额依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达的指标为准,使用办法按《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85号)文件执行。
山西省资助博士后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士后,其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由项目经费承担。
(二)对未获得国家资助的博士后(人事档案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除外),学校给与专项拨款资助,资助额度比照国家财政拨款数额,拨付给每人每年8万元,该标准随国家资助标准变动而调整。
国家财政拨款、地方政府资助拨款和学校专项拨款经费60%用于博士后工资待遇发放,27%用于博士后科研支出,3%用于管理费、10%用于专家评审费等。
(三)与企业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其培养费由企业全额承担。企业需根据《联合培养协议》向“流动站”支付经费,数额一般不低于每个博士后人员40000元/年;该经费用于合作导师培养费、专家评审费、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事业发展和博士后联谊及文体活动等经费的支出。
(四)博士后科学基金来源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助。该基金特别资助标准为10万元/人,一等资助标准为5万元/人,二等资助为3万元/人。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在站博士后均可向基金会申请,所获资助金将转入博士后个人科研经费账目。基金管理使用按中博基字〔2008〕1号《关于印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的通知》文件执行。
(五)合作导师项目经费资助及企业赞助经费按项目及赞助实际情况汇入学校博士后专项经费账目或单独立账,用于博士后科研支出及劳务支出。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经费的日常管理
学校设立校级博士后专项经费账目,由“博管办”负责管理;各院(所)设立本单位博士后专项经费账目,自主管理。
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校专项拨款、联合培养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培养费、博士后获得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经费须归入校级博士后专项经费账目,由“博管办”统筹管理;合作导师项目经费资助、所在院(所)资助及企业赞助的经费须归入本院(所)博士后专项经费账目,由院(所)使用。
经费的使用方向为工资待遇发放(含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博士后科研支出、管理费、专家评审费等。
学校在专项经费项目下为博士后个人设立经费项目号,经费使用按财务制度实行实报实销。
第二十七条凡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正常在站期间,其基本工资、住房公积金从国家或学校资助的专项经费中支付,支付总额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60%。
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不享受上述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承担所在院(所)的教学工作任务酬金按其学位与职称标准核定,讲座酬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由所在院(所)报人事处审核后通过财务处发放;博士后完成的科研工作任务,超过《科研工作协议书》规定部分按照学校相关科研奖励制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规定,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用于博士后工作管理费。博士后管理费由“博管办”统筹使用,用于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事业发展和博士后联谊及文体活动等。
第三十条凡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按15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并享受150元/月/人联网耗材费;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若需要提供住宿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可提供学生公寓,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物品属国家财产,各单位对上述物品的购置情况应进行登记、入库,在博士后出站时清点核对,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博士后在站期间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等待遇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学校给予必要协助。
第七章研究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的研究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办法如下: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我校所有。
(二)“流动站”与合作单位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合作单位有前期阶段性成果转让的,双方应预先明确该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单独或合作发表的科研论文、著作,应以“山西财经大学”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研究成果,或通过参加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成果交流,涉及到保密事项的,必须严格遵守《山西财经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山西财经大学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报省人社厅博管办备案。未尽事宜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4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办法》(试行)(晋财大校〔2013〕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