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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校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8-03-0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强校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和《山西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5〕7号)有关规定,结合校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医的方针,保持校医院的公益服务性,为师生员工提供及时便捷周到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合法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发挥财务监督职能;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负责会计决算的分析工作,编报会计决算报告分析报告,提出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案等,并向财务处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校医院遵循学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工作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校医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财务管理工作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

第六条 校医院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的会计和出纳等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能力。财会人员实行委派制,由财务处和校医院双重领导。

第七条校医院财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校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校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校医院预算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校医院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编制预算方案,经院务会讨论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校医院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需调整,必须报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校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编报年度决算并加强决算的审核和分析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校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收入来源:

(一)医疗收入: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收入、其它医疗收入等。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二)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卫生部门拨付保健干部异地安置个人包干医疗费用;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卫计委(局)划拨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费等。

(三)学校补助收入:指学校划拨的各项经费。

(四)其它收入:指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

第十五条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医疗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严禁随意收费。所有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六条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校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消耗和损失。

第十八条 支出范围:

(一)医疗支出:是指校医院开展医疗业务活动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宣传和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特种垃圾集中清运费、医院感染检测费、软件服务费等。

(二)财政补助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属于专项资金,参照《关于重申省直保健干部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晋卫计〔2003〕34号)规定和卫计委(局)划拨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费办法执行。

(三)学校补助支出:主要指学校划拨的教职工体检费等。

第十九条 校医院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其中药品、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须严格执行山西省和学校采购活动以及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严格各项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实行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一)已纳入学校预算的日常运行经费支出,由分管副院长审核签字、院长审批;基础设施改造、大型设备维修采购和教职工体检费等经费支出,由院长审核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上级和学校划拨经费的支出,按照《山西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5〕7号)和《山西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3〕9号)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章 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必须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医疗收支结余按40%提取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校医院发展及事业拓展;按60%提取专用基金,按规定用于修购基金和奖励基金等。教职工体检收支结余,原渠道退回学校。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医院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内部现金支票、内部转帐支票、收据、借款单等。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向属地财政部门购买,其他票据从学校财务处领取。

第二十七条 校医院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票据管理制度。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必须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其他票据必须使用向学校财务处领取的票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八条校医院财务票据由专人负责按规定购买领取、保管和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票据启用前,必须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票据开具时,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三十一条作废票据要求联式齐全,作废后应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第三十二条 票据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票据。

第三十三条 票据丢失,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票据丢失声明,查明原因,根据票据性质分别书面报告属地财政部门或学校财务处。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医院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制度,接受学校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校医院的固定资产包括学校投资形成以及自行购置的资产,主要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校医院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三帐一卡”制度,即:财务室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台账);使用部门负责造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责任落实到人。校医院每学年末组织有关人员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核实、清查,并且要对损坏、丢失、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报院务会讨论,将讨论意见报学校主管校长批示,根据批示意见及时处理。

(二)校医院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后,由资产管理员配合各部门一起验收、建帐、办理使用手续后到财务报销。坚持固定资产的交接制度。

(三)固定资产要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入账,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的单位、品名、产地、出厂日期、价格、使用年限等准确地登记入账,完善台帐和卡片帐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库存物品管理:

(一)校医院库存包括药品、卫生耗材、低值易耗品等。

(二)物品送到库房后,对照采购计划,查验供应商销售清单兼随货通行单所列的物品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单位、数量、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内容与物品各项标识是否相符,同时填写《山西财经大学校医院药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试剂等)验收记录表》。

(三)验收完毕后,将送货的各种凭证,除留存外,移交会计做帐,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四)每半年对库存物品材料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核对库存与帐目的相符性,确保物品材料帐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账款管理

校医院应收账款主要有以往年度掉帐,临时性借款等。校医院根据经济业务情况,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定期进行债务清理,及时清偿债务,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校医院应付款项主要包括质保金,供货商押金,省医保报销职工转诊医疗费及生育职工医疗费等。校医院加强对应付帐款管理,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四十 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及其他资金变动情况、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等,应定期向财务处及相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医院应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工作的需求进行财务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校医院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2.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3. 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情况;

  4. 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5. 会计档案归档整理和向财务处移交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6.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二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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