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本科考试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西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晋财大校〔2017〕70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等考试。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考试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考试方案、组织试题印制、组织考试监督、认定与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及考试成绩管理等。
第四条 学院(含设置教研室的部门或单位)负责考试的实施与落实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命题、建立试题库,评阅、分析和保存试卷,落实监考人员,对师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第五条 有关部门负责考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试题管理
第六条 考试命题工作由学院负责、教研室承担。
(一)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当指定专人命题,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当从试题库中组配试题。
(二)同一课程(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相同)应当统一命题。
(三)每门课程应当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按120分钟考试时间命题。
(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难易度要适中,题量要适当,题型要多样化,格式要规范。
(五)每门课程应当命出覆盖面、难易度、题量、题型相同的A、B两套试题,两套试题重复率不能超过20%,同时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六)命题教师命题完成后(A、B卷),由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分别对试题进行核查,核查无误按照要求填写《山西财经大学试题审批表》,并将试题分别装袋密封后统一交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学院分别负责不同时间段试题的保管及保密工作。
第八条 命题教师及其他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三章考场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考场安排工作;后勤保障处根据要求进行考场布置;保卫处负责考场周边环境维护工作。
第十条 每个考场配备2-3名监考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考场记录单、考场规则、学生签到表等。
(二)开考前10分钟,到考场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安排学生签到、到指定位置就坐,督促、检查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宣读考场规则。
(三)认真监督学生考试,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没收违规证据,让学生在违规证据上签字,暂扣学生证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场记录单,并收回试卷,勒令学生退出考场。
(四)维护考场秩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进行阅读书报、使用手机、抄做试题、吸烟、谈笑、睡觉等一切与监考无关的活动。
(五)考试结束后,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将试卷、考场记录单、学生签到表交课程所属学院;如有违规情况,在考试结束30分钟内,将考场记录单、学生签到表、违规学生证件和违规证据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 校领导及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学院负责人组成巡考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监考人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检查考场纪律。
(二)发现监考人员违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将违规事实记入巡考记录单,交教务处。
(三)发现学生违规,将违规事实记入巡考记录单,并责成监考人员按照第十条第三款处理。
(四)处理考场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学生考场纪律
(一)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二)携带本人学生证进入指定考场,并按指定座位就坐;学生证丢失者,须携带粘贴本人照片,经学院领导签字并在照片上加盖学院公章的书面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三)除考试必要的文具外,应当将携带的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本、纸张、通讯工具和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物品存放于指定位置。
(四)遇试题分发错误或者字迹不清时应当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考试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走动和外出;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提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议论。
(六)尊重监考人员,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
(七)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及草稿纸亲自交给监考人员,严禁带出考场。
第四章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试卷评阅工作由学院负责、教研室承担。
(一)原则上,教研室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组织三名以上教师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准统一流水评阅试卷。
(二)试卷评阅后,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试卷分析。
(三)评阅后的试卷由学院统一装订并存档。
第十四条 教务处、学院分工负责考试成绩管理。
(一)阅卷教师应当在阅卷结束后,将试卷和一式三份纸质成绩单一并送交学院;纸质成绩单应当工整、清楚、准确,不得用铅笔或者红笔填写,不得涂改。
(二)考试结束后,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核对无误后将成绩单报送教务处备案。
(三)考试成绩报送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四)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评。
(五)考试成绩有误确需更正的,需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负责人批准,予以更正。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试必要文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位置就坐参加考试的。
(三)开考前或者考试结束后答题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随意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的。
(八)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弄虚作假获得缓考资格的。
(十)以其它方式考试违纪的。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经警告后仍不改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功能的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经警告后仍不改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七)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或传、接物品的。
(八)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九)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等考试材料的。
(十一)试卷雷同的。
(十二)以其它方式考试作弊的。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原则上,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九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第二次考试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威胁、漫骂、推拉、殴打、侮辱考试工作人员者,或者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向阅卷教师索取分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认定学生考试违规行为,以监考人员报回的相关材料为依据。
第十九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教务处在核实监考人员报回的相关材料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教务处告知违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违规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由教务处做出决定;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分管副校长审批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做出处理决定后,由学校下发处分文件。
(五)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在接到处分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山西财经大学学生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并向学生家长通报。
(六)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参照《山西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晋财大校〔2017〕76号)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对学生违规处分的期限与解除按《山西财经大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晋财大校〔2017〕71号)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命题、制题、阅卷、监考、巡考及成绩管理、试题(卷)管理、考场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山西财经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晋财大校〔2017〕10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学生的考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9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5〕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