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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考核办法

日期:2017-12-28

第一条为确保《山西财经大学“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到决策部署以发展规划为依据、工作目标以发展规划为导向、工作考核以发展规划实施效果为主要标准,建成“六个财大”,跻身全国财经类大学十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以“十三五”规划为依据,制定“十三五”规划100项主要目标任务、明确跻身全国财经类大学十强50项关键办学指标和“十三五”学院发展质量40项绩效评估指标。

(一)主要目标任务的实施情况:对“十三五”规划100项主要目标任务的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二)关键办学指标的完成率:对学校跻身全国财经类大学十强50项关键办学指标完成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三)学院发展质量的绩效情况:对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等40项绩效指标评估,对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活动等特色与品牌工作进行评价。

(四)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十三五”规划提出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六个财大”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政策是否已经出台、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

第三条规划实施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分步实施,目标引领。分年度监测、中期检查、期末评估三个阶段逐步实施,其中“年度监测”侧重纵向比较,突出过程管理,重点研判规划实施进展;“中期检查”和“期末评估”侧重横向比较,突出产出导向,重点研判规划实施水平。

(二)聚焦重点,服务全局。紧密关注对学校当前和长远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办学指标,凸显学校办学特色和差异化竞争优势。

(三)绩效优先,兼顾公平。以绩效为要,鼓励赶超图强、追求卓越,注重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过程努力与最终结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规划实施考核的方式:按照“一年起步、中期见效、五年完成”的规划要求,建立年度监测、中期检查、期末评估“三位一体”的考核机制,全面考核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学院规划。

(一)年度监测

每年12月,《“十三五”发展规划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晋财大党〔2017〕52号)中的责任单位对照100项主要目标任务,填报《“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进展情况表》(附件1);《跻身全国财经类大学十强关键办学指标》中的责任单位对照50项关键办学指标,填报《跻身全国财经类大学十强关键办学指标监测表》(附件2),经处务会议研究、责任领导审阅后报发展规划处;各学院填报《“十三五”学院发展质量数据监测表》(附件3),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向学校呈报《“十三五”规划年度发展报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在规划实施第三年(2018年)进行,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中期检查以单位自查和学校检查相结合;各部门、各学院中期执行情况在自查的基础上于2018年6月底前按统一要求形成《“十三五”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自评报告》(附件4),经处务会议(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及时总结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评价关键办学指标的完成率,分析学校在财经类高校所处位置,向学校呈报《“十三五”规划中期发展报告》。学校对规划落实情况做出结论,召开“十三五”规划推进会,通报中期检查情况及实施效果。

(三)期末评估

期末评估计划于2020年下半年进行。各部门、各学院对“十三五”规划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总结,按统一要求形成《“十三五”规划执行情况期末自评报告》(附件4);责任单位分别填报《“十三五”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进展情况表》(附件1)、《跻身全国财经类大学十强关键办学指标监测表》(附件2);各学院填报《“十三五”学院发展质量数据监测表》(附件3);相关材料经处务会议(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发展规划处。学校根据各单位的总结材料,对各项任务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核实、评价。发展规划处向学校呈报《“十三五”事业发展报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在年度监测、中期检查中,对规划执行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二)规划主要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列入对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经费预算及其他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三)规划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学校中层干部评价和考核、教职工考核与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十三五”规划实施考核领导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国际交流合作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学校考核领导组全面领导“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检查和评估工作;成员单位发展规划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5。

(三)各部门、各学院是落实“十三五”规划的具体执行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规划实施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十三五”规划的实施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全局,各部门、各学院要对照规划文本,特别是主要目标任务、关键办学指标和学院发展质量绩效指标,逐项检查、认真分析,确保考核全面、准确。

第七条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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