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7〕31号)以及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科技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晋教科〔2016〕1号)、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6〕50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我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自行投资离岗创业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师生员工的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为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允许和鼓励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离岗期间待遇执行晋人社厅函〔2016〕505号文件。
第五条创新团队或个人申请职务技术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时,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项目部与成果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研处上报学校审批;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研处审批。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在其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作价金额;
(二)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关科技成果所做的评估报告;
(三)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成果完成者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学校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科研处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体负责拟订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学校下属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培育和孵化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收集、整理校内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发布、推广学校科技成果;协助创新团队或个人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资产管理,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委托资产管理处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
第十二条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按如下比例分配:70%归成果完成人;20%由学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课题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5%归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5%为成果转化管理费。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后的收入。扣除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第十三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实施转化的,技术作价可以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原则上最低不低于总股份的10%,具体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学校资产管理处和投资方共同商定。学校将科技成果入股所取得股份的9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项目负责人)持有,并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内部进行二次分配,其余的10%归学校持有。
第十四条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其他奖励的,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第十五条在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帮助下完成的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利益,可依据中介的实际贡献,支出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的具体比例由学校科研处、完成人和中介服务机构三方商定,原则上不高于转化收益的30%。扣除中介服务费、应缴纳税费的转让收益,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在成果完成人及其项目组、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和学校三方分配。
第十六条校级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细则执行。成果完成人私自将学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办企业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成果完成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等)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