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服务师生意识,着力打造优质高效、方便快捷、服务一流的现代化阳光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大厅各项工作要坚持真情服务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原则,为全校师生办理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规范、透明、优质、高效的行政管理服务目标。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凡涉及师生个人办事需求的服务事项,原则上都要在服务大厅设置办事窗口。在服务大厅设立窗口的单位(以下简称入驻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办事制度、优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提升行政执行力和服务效能。
第四条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意见,阳光服务大厅同时设立师生网上办事大厅,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打造线上线下协同办理审批事项的服务平台,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由各入驻部门负责选派。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角制,A角人员日常在服务大厅窗口上班,B角人员平时在原单位上班;当A角人员因故无法到岗时,入驻部门需事先征求服务大厅同意,并由B角人员到服务大厅窗口上班。各入驻部门应明确1名处级干部作为分管领导。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具有较好的为师生服务的意识,能代表入驻部门的形象。
(二)业务能力强,熟悉本单位业务,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组织纪律性强,能严格遵守学校和服务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的时间应相对固定。入驻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应事先征得服务大厅同意。窗口工作人员的变动应在保证窗口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一般在暑假或寒假期间调整。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窗口工作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入驻部门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含B角人员)须经过统一的上岗培训。学校积极为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人事关系隶属所派单位。入驻部门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与人事管理;服务大厅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服务大厅所有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注重文明礼仪,服装干净整洁,遵循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严守工作纪律,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窃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拟在服务大厅增加、减少服务窗口和服务事项的,应向服务大厅提交申请,由服务大厅提交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服务大厅各入驻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印章的规范管理,可以根据服务事项的性质与特点为窗口配备业务专用章或大厅专用章,大厅专用章仅适用于办理校内流程的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服务大厅实行阳光服务制度,建立阳光服务卡,统一公开事项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材料、办事流程等。
第十四条服务大厅实行服务评价制度。窗口工作人员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的评价,在事项办理完毕后应主动提醒服务对象进行评价操作。服务大厅统一管理窗口服务工作的评价、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各服务大厅实行统一考勤和请假审批制度,各入驻部门委派在阳光服务大厅工作的工作人员由阳光服务大厅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大厅工作人员上下班作息时间按学校规定执行。下班时间后如事项未办结,须办结该服务事项后离开岗位。
第十七条寒暑期值班按学校统一值班规定执行。各入驻部门可根据业务情况,并经服务大厅统一协调后,确定各窗口值班期间的具体办公日期。各窗口值班人员由入驻部门统一安排,可以安排AB角以外工作人员值班,值班名单报服务大厅备案。
第十八条服务大厅对工作人员考勤记录按月予以公布。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服务大厅统一管理服务大厅资产,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负责服务大厅各类办公设备及办公网络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领用由服务大厅统一配置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和低值易耗品等,须向服务大厅办理相关领用手续。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印章、贵重物品、各类资料。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下班时须关闭照明、空调及其他办公设备的电源,杜绝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阳光服务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