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且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实施采购的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以下简称学校采购)。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学校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之外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采购管理体制、职责与组织形式
第五条 学校采购实行决策、管理、实施、监督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采购的决策机构(人)及职责
学校采购的决策机构(人)是: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分管校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科研(教改)项目负责人。
决策机构(人)在决策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决定项目是否立项,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确认项目预算,明确资金来源。具体为:
(一)资金来源为单位预算内专项经费的采购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资金来源为单位预算内非专项经费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资金来源为科研(教改)项目经费的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三)资金来源为非(一)、(二)的采购项目,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
第七条 学校采购管理单位及职责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与省级采购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和对接。
(三)负责招标代理公司、工程造价代理公司的招标确定工作。
(四)负责与省级采购中心、招标代理公司、工程造价代理公司之间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
(五)负责审核、报批采购实施计划。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采购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采购实施(使用)单位的划分及职责
(一)学校采购按单位职责划分组织实施,具体为:
1.教学、科研、办公设备等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2.建设工程类项目的采购,由基建处组织实施;
3.修缮工程类项目的采购,由后勤保障处组织实施;
4.网络建设及维护类项目的采购,由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5.实验室建设及维护类项目的采购,由实验教学中心组织实施;
6.图书(电子资源)类项目的采购,由图书馆组织实施;
7.其它采购项目按照学校相关会议决定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出项目方案(需要论证的负责组织论证)报学校采购的决策机构(人)审批;
2.负责将学校决策机构(人)对项目的批复结果(包括批复文件、项目方案、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确认表等)报资产管理处;
3.负责拟定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与技术释疑;
4.参加或协调使用单位参加招标活动;
5.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起草与签订;
6.按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实施;
7.负责项目初验和提请审计及财务结算;
8.负责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出入库手续;
9.负责将所实施项目的完整资料原件报档案馆存档。
第九条 学校采购活动监督单位及职责
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单位是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政策法规研究室(筹)。
(一)监察室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计处是学校采购活动的审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采购活动中经济行为的监督评价。
(三)财务处是学校采购资金使用监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采购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
(四)政策法规研究室(筹)是学校采购合同的法律审查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采购项目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和周密性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第十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
(一)政府采购目录内或政府采购目录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目录外且限额标准以下或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实行学校采购,具体按山西省财政厅当年下发的有关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采购方式如下: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
(六)询价。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单位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拟定项目方案
项目实施(使用)单位依据学校工作安排,结合单位岗位责任,提出项目方案,方案需论证的由项目实施(使用)单位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编制项目预算
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实施(使用)单位依据市场平均价或采购协议供货价自行编制预算。
修缮工程类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委托造价代理公司编制预算,其中后勤保障处牵头实施的项目,由后勤保障处自行委托造价代理公司编制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
项目实施(使用)单位将项目方案和项目预算等相关资料汇总提请决策机构(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报批采购实施计划
项目实施(使用)单位将学校决策机构(人)对项目的批复结果(包括批复文件、项目方案、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确认表等)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采购规定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批或报备。
第二十二条组织实施采购
由资产管理处通知项目实施(使用)单位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参加或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与公示
1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签订合同。委托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合同,由资产管理处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委托代理公司采购的项目合同由代理公司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项目实施(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合同,由项目实施(使用)单位在校园网上公示。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
由项目实施(使用)单位负责监督中标方按合同要求进行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
资产管理处牵头的项目由审计处组织验收,其它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须在实施(使用部门)初验的基础上进行,需成立由实施(使用部门)、监督部门,校内(或校外)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
第二十六条结算审计
由项目实施(使用)单位将验收合格后的项目提交审计处结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办理出入库
所购货物属固定资产的按《山西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5〕63号)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出入库手续,非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自行进行出入库登记。
第二十八条 结算
由项目实施(使用)单位负责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档
由项目实施(使用)单位负责将项目全部原始资料报档案馆存档。由资产管理处将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通报档案馆。
第五章 项目实施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使用)单位要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如需变更由项目实施(使用)单位提请决策机构(人)审批,并配合资产管理处到省财政厅采购管理处完成变更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使用)单位不得采取隐瞒真相或编造采购内容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手段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进行采购的,学校不予补办政府采购计划报备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完成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四条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实施(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由资产管理处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实施(使用)单位在自行采购活动中,要建立健全有关自行采购活动的各项制度,完善自行采购内控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章选择采购方式,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环保政策。采购项目需集体决策,并成立采购组(不少于3人),采购需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招标结果。采购过程要有详细记录,做到“全程跟踪、责任可溯”,谁采购谁负责。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26日起实施,原《山西财经大学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晋财大〔2015〕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