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公务车辆管理改革,有效提升公务车辆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公务车辆和司勤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以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财〔2018〕40号)要求,结合我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包括两类:一类为学校自行购置的公务车辆(学校正校级领导定向服务车辆、离退休干部定向服务车辆、医疗救护车辆、教职工上下班通勤车辆等);一类为学校因公务活动采取市场化方式租用的社会车辆。
第三条学校自行购置的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后勤保障处是学校公务车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公务车辆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主要包括贯彻上级公务车辆管理和改革政策、承担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制定公务车辆报废和更新计划、开展司勤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评定、选购车辆定点服务、对车辆和司勤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等;其他有关车辆使用管理部门是学校公务车辆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务车辆和司勤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和调度工作。
第二章 学校自行购置的公务车辆管理
第四条正校级领导定向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由校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定向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医疗救护车辆的日常管理由校医院负责;教职工上下班通勤车辆的日常管理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五条各公务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务车辆行车管理,建立车辆行车日志制度,详细记录车辆行车线路、里程、违章等情况,合理安排公务车辆节假日和夜间值班备勤,确保学校各项公务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条各公务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定期维修保养,经常检查车辆油路、电路、刹车、轮胎等主要机件使用情况,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消防器材,确保公务车辆安全运行。
第七条学校公务车辆的加油、维修、保险实行定点服务,从山西省财政厅招标入围定点企业中选择采购。
第八条教职工上下班通勤车辆原则上只用于教职工上下班接送服务,如遇特殊公务活动需使用通勤车辆的,须经后勤保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各公务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节假日期间集中封存公务车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法定节假日公务车辆封存工作。后勤保障处要及时做好封存安排、监督检查和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总报备工作。
第三章 学校租用的社会车辆管理
第十条采取市场化方式租用社会车辆,主要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和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等。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负责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向学校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的汽车租赁公司,并及时发布汽车租赁公司名称、车型、价格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组织开展师生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组织参加学校运动会、开学(毕业)典礼、迎新接送、学生宿舍搬迁工作,组织完成安全稳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扶贫下乡任务等集体性公务出行,可采取一事一租方式租用汽车租赁公司车辆。
第十三条租用汽车租赁公司车辆一般采取整车租用方式,租用车辆服务费用应包括车辆租用、司勤人员、燃油、过路、停车等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到太原市六城区以外开展公务活动,一般应选择长途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特殊情况需租用社会车辆的,需经本单位(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
第四章 学校司勤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司勤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得疲劳驾驶,不得危险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确保驾驶安全。
第十六条司勤人员应爱惜车辆,定期保养检修车辆,每天清洁车辆,确保车容整洁、车况安全。
第十七条司勤人员应妥善保管车辆相关证件,确保证件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司勤人员在出车前,应例行检查车辆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后要检查存油量并及时补充,不得在出车前临时加油。
第十九条司勤人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检修。不能自行检修的,应及时报告车辆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人,并送维修厂检修。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车辆送维修厂维修,否则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司勤人员在公务出行期间应选择规范的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得违章停车;在离开车辆时,应关好门窗,防止失盗。
第二十一条司勤人员不得将公务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不得利用公务车辆学习驾驶,不得使用公务车辆上下班,严禁将公务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二十二条司勤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安排,做到着装整洁、行为得体、文明服务,不得私自改变出车时间和路线,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二十三条司勤人员的岗位、编制及工资标准,由学校人事部门核定。
第五章 公务车辆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务车辆经费包括燃油费、维修费、过路费、停车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辆租赁费等。
第二十五条公务车辆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核定,列入各单位(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租用社会车辆费用采取一事一结方式,包干使用,结余留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补充规定》(晋财大校〔2008〕36号)和《山西财经大学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晋财大校〔201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