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安全措施,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部门、行政部门、群团部门、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教辅直属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部门)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消防委员会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学校消防委员会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稳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网络与信息教育技术中心、档案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消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部(处)长担任。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保卫部(处)依法依章履行监管职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建立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督促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四)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施工作业;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定期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八)受理各单位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
(九)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经费;
(二)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建立台账;
(四)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义务消防员队伍,并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演练;
(六)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七)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审备案工作;
(八)按照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监督管理所聘物业公司及在校施工单位等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部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并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部位)主要包括:图书馆、档案馆、校医院;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智慧教室、创业基地、仓库、车库、会堂、超市(市场)、商铺、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场馆中心、幼儿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系统;展览馆、博物馆、资料室、库房、书库、试卷库;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监控中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等。
第十二条学校消防控制室的安全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设置规范,独立专用,由保卫部(处)和使用单位和部门双重管理。保卫部(处)负责对全校消防控制室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及业务培训;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负责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和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双人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每日值班、巡查应详细填写工作记录。
(三)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应急处置流程,并能现场操作各类消防联动设施。
第十三条 活动管理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向保卫部(处)申报备案。
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根据工作职责,具体工作场所责任划分如下:实验室由实验中心负责,属于托管的实验室由托管单位负责;图书馆由图书馆负责;校医院由校医院负责;校园、校园家属区、幼儿园、菜市场、学生公寓、教室、场馆中心、食堂、超市、水泵房、配电室、热力站、电梯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单身职工宿舍、资产处仓库、以学校名义出租的房屋和商铺等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学生活动中心四层多功能演播厅由校团委负责;各单位和部门使用的办公室、资料室、库房、会议室等工作场所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落实逐级消防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落实、人人有岗位、个个有责任,确保无真空、无死角、无遗漏;具体责任要按照单位部门内部管理人员各自的工作职责、工作岗位、所辖区域和所管人员来分解细化至每个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重点消防场所,如学生活动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场馆中心、实验室、食堂、学生公寓、库房、试卷库、超市等,必须按单项要求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指定兼职防火责任人一名、防火消防员一名,并熟练掌握和使用消防设备。
第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应当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定期维修和检测,保证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并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保卫部(处)参加。
工程施工前,工程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与保卫部签订三方消防安全协议。竣工后,工程与消防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部(处)备案。
第十九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校内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部(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要进行上岗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授权管理单位在校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出租房屋等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火灾现场所属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消防设施
保卫部(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每年应聘请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消防检查
(一)保卫部(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校内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自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共场所使用单位部门在组织活动、营业期间应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其他单位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三)检查、自查和巡查均应填写检查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存档。
第二十七条消防检查标准
(一)消防控制设施
1.消防报警系统能正常运行;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
3.消防控制室有交接班、值班、设备运行、巡查、故障检查等记录。
(二)电气线路
1.电线、电缆等设施无陈旧老化现象;
2.无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3.建筑物经过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4.无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
5.电源插座无连接有多个电器现象;
6.人员离开能及时关闭电源。
(三)应急照明
应急灯能正常工作,无破损现象(应急灯上有测试按钮,按下后应急灯亮起表示正常或切断电源查看)。
(四)疏散标志
1.疏散指示标志数量、类型和安装高度符合规定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应安装在疏散路线上离地面1米以下,并明确指向安全出口);
2.疏散指示标志能正常工作,无破损现象。
(五)消防栓系统
1.室内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栓口、阀门等配件完好,消火栓阀门有水且压力正常;
2.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无被埋压、圈占、遮挡现象,阀门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消防车停靠使用方便;
3.消火栓泵、喷淋泵能正常工作;
4.消防水箱储水量能达到规定水位;
5.消防管网无老化、漏水现象。
(六)消防通道
1.消防疏散通道无杂物堆放;
2.安全疏散出口能第一时间打开,无上锁现象;
3.消防车通道不影响正常通行。
(七)易燃易爆物品
1.无违反规定存放或使用酒精、汽油、煤油、柴油、油漆、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2.易燃易爆物品由专人采购、专人保管,存放、使用、销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八)灭火器
1.灭火器选型正确,配备数量满足消防要求;
2.灭火器无过期使用现象(以瓶身标签维修为准,1年内有效);
3.灭火器压力表(二氧化碳灭火器无压力表)符合要求(指针在绿色区域为压力正常,红色区域为没有压力,黄色为压力过高);
4.灭火器喷管和把手处保险销无损坏现象(灭火器数量过多可随机抽查)。
(九)使用明火
1.使用电焊、气焊等进行明火作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2.在具有火灾、爆炸等禁烟场所无吸烟行为;
3.出租房屋或商铺无使用煤炉、炭火等明火取暖、做饭现象;
4.燃气灶具胶管无老化或破损现象,燃气罐与灶具分离距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无焚烧垃圾、杂草、树叶的现象。
(十)消防管理检查
各单位部门消防组织机构健全,建立义务消防员队伍并在保卫部(处)备案;各项消防制度健全完善,各级消防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每个环节;人员密集场所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重点部位日常巡查到位,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完备;消防安全日常检查记录、隐患台账全面准确;建筑物或场所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等。
第二十八条 隐患整改
(一)各单位部门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如不能及时排除的隐患要立即向上一级负责人书面汇报。
(二)各单位部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将整改情况记录经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内容
1.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情况及记录;
2.限期整改通知书下发底联,并由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签收;
3.整改责任、措施、期限、资金、预案的落实情况;
4.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再次核查销账情况。
(四)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学校保卫部(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五)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演练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及相关岗位的火灾危险源和消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条 各学院相关单位部门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下列人员依法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类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部(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六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相关消防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在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