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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日期:2019-01-14

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138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和考勤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事业编制内教职工。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学校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考勤;教师按上课时间和每周二下午开会、学习时间及学校、本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时间等考勤。

经学校批准,借调外单位工作、脱产在校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乡镇挂职帮助工作、挂职科技副县长、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等人员每月向学校提交借调单位、博士后流动站或扶贫挂职单位出具的考勤证明;在国内学习进修的,每学期末向所在单位提交学习进修单位出具的学习研究考勤证明;出国六个月以上的,每三个月(90天)通过电子邮件向所在单位提交一份学习工作生活情况报告。

二、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请假程序

凡我校教职工请假,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本人均须填写《山西财经大学教职工请假条》,按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予以审批,经批准后,将请假条交由人事处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人事处将批准后的请假条扫描件通过网上办公平台传送至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单位(部门)打印保存。

(二)审批权限

1.校级干部

党委书记、校长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党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请假由党委书记审批;副校长请假由校长审批。

2.处级干部

正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请假在7天(含非工作日和假期)及以下的,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请假8天(含非工作日和假期)以上的,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注意见后,各基层党委书记和党群部门正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学院、科研单位、教辅单位、行政部门正处级干部由校长审批。

副处级干部请假在3天(含非工作日和假期)及以下的由本单位正职审批;请假4天(含非工作日和假期)以上一个月(含非工作日和假期)以下的,经本单位正职签注意见后,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请假一个月(含非工作日和假期)以上的,经本单位正职签注意见,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处级干部因公外出,也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经批准备案后方可离校。

3.其他教职工

请假7天(含非工作日和假期)及以下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批;8天(含非工作日和假期)以上15天(含非工作日和假期)及以下,由人事处审批;16天(含非工作日和假期)以上一个月(含非工作日和假期)以下的,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请假一个月(含非工作日和假期)以上的,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三、续假和销假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批准后方可续假。

请假期满后,要在本单位(部门)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由本人、考勤员分别在请假条上标注上班日期后,将请假条扫描件通过网上办公平台传送至人事处备案。

四、旷工界定和处理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请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

3.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又未经批准不到岗;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经批准但未办理调动手续离岗;

5.脱产学习、出国访学、中长期进修人员、国内访问学者学习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

6.请假理由经查明是弄虚作假;

7.在病假、事假期间,从事与假期身份不相符活动,或从事经济劳务活动;

8.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代岗,每次记旷工一天。

9.因违法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或因无理取闹造成缺勤;

10.经批准在职参加进修学习培训的人员,学习期间擅自中断学习,从事其它活动;

11.其他经学校认定属于旷工行为的。

(二)旷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连续或1年内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扣发半个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本人须写出检查,在本单位通报批评。

2.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不到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不到30个工作日,扣发一个月工资和一个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本人须写出深刻检查,在全校通报批评。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五、调动期间和长期病休人员考勤管理

学校已批准调离人员,在未办理离校手续前,由本单位考勤,本人必须遵守学校考勤制度。

长期病休人员(除重症患者外)每三个月到校签到一次,并提供指定医院出具的原发疾病最新诊断证明、病历本或就诊记录。无故不按时提交,不再享受病休待遇,按旷工人员对待。诊断证明与病历本或就诊记录不相符的,或没有诊疗记录的,取消病休待遇。长期病休人员病休期间从事与病休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在外兼职,从发现之日起取消病休待遇,按旷工对待。

六、假期期限和待遇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1天;三八妇女节组织活动半天(限于女性)。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二)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须持指定医院诊断书,经我校校医院证明,方可请假。

1.教职工请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国家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国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2.教职工请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90%,保留津贴、国家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国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国家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国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3.教职工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保留津贴、国家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国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0%,保留津贴、国家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国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4.教职工请病假,从执行病假工资之月起停发校内绩效工资。

5.实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按上述2、3、4条处理。

6.实际病假(因工负伤除外)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事假

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按请假程序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按下列办法扣发工资和校内基础绩效工资:

1.当月事假累计达到10个工作日的,扣发一个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的二分之一;

2.当月事假累计达到15个工作日的,扣发一个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的三分之二;

3.当月事假累计达到20个工作日的,扣发全月应发工资30%部分和全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

4.全年事假累计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按上述第1、2、3条办法执行;

5.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婚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若没有安排在寒暑假的,婚假期间工资照发,校内基础绩效工资参照事假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产假、哺乳假、节育假、护理假

1.女教职工生育,依据医院出具的证明,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奖励延长产假60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依据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3.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工作日期间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时间亦可合并使用。

4.节育假、护理假需提交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

教职工接受绝育手术,术后享受节育假2至3周。接受其它节育手术,假期天数按医嘱建议执行。

配偶合法生育期间,男职工可给予15天的护理假;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需要另一方护理的,凭手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

产假、哺乳假、节育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校内基础绩效工资按照《山西财经大学校内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晋财大校〔2014〕40号)执行。

(六)探亲假

1.凡我校教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与父母、配偶不在一地工作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教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只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只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只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教职工申请出国探亲,只能申请探望配偶,且须满足“配偶系公派出国留学、期限在一年以上、在国外学习已达一年”的条件,探亲假期视其配偶公派出国期限确定,每留学一年,给假一个月,最多三个月,不准延期。凭配偶出国留学材料,按学校出国人员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国探亲,不能申请探亲假。

3.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享受。若有特殊情况,在工作日期间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享受。

4.探亲假没有安排在寒暑假的,工资、校内基础绩效工资参照事假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病故,办理丧事时假期5天。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旅途的实际需要时间相应延长。丧假期间工资、校内基础绩效工资照发,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八)寒暑假

学校根据当年工作实际情况安排休假时间。

上述各种假期,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和学校寒暑假假期。

七、考勤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考勤第一责任人,考勤员承办本单位(部门)考勤相关工作。

(二)各单位(部门)于每月月初第一个工作日汇总上个月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统计后填写《教职工考勤汇总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于每月月初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人事处。

(三)寒暑假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应将本单位教职工返校情况于报到当日报人事处。

(四)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填写本单位(部门)教职工签到表,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和履行请假手续。学校对各单位(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考勤检查情况予以公布。

(五)各单位(部门)要如实上报考勤情况,对迟报、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当事人按旷工处理,考勤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人事处对负责各单位(部门)报送的考勤汇总表进行审核,对各类应扣发工资待遇进行核算,并及时通知财务处执行。

八、学校编制外用工人员的考勤,各单位(部门)按照其工作岗位和性质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06〕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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